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14788号
原告: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新疆国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被告:新疆国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被告:***,男,197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
被告:**,男,1996年2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
原告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国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新疆国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6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受新冠疫情影响,当事人无法正常参加诉讼,故本案应依法中止诉讼。待中止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倪 佳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