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14788号之一
原告: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新疆国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被告:新疆国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被告:***,男,197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
被告:**,男,1996年2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
原告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国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新疆国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倪 佳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