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国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与新疆国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14788号之一 原告: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新疆国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被告:新疆国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被告:***,男,197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 被告:**,男,1996年2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 原告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国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新疆国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倪 佳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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