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恒瑞建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新疆宝恒基商砼有限公司与新疆恒瑞建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新2327民初1146号
原告:新疆宝恒基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彩南产业园汇祥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新疆恒瑞建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昌吉市中山北路与宁边西路交叉口向北150米处(121区2丘19栋)。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新疆宝恒基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恒瑞建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立案。原告新疆宝恒基商砼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新疆宝恒基商砼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疆宝恒基商砼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42元,减半收取计2021元,由新疆宝恒基商砼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牛文武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史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