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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巴河县加依勒玛乡团结砖厂、布尔津县湖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巴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4324民初432号 原告:哈巴河县加依勒玛乡团结砖厂,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巴河县加依勒玛乡阿克托别村。 负责人:***,男,1963年4月20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巴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巴河县阿克齐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布尔津县湖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巴河县***小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努尔加娜提,新疆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湖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巴河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6年9月10日出生,住哈尔滨市香坊区。 被告:***,男,1971年12月8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巴河县。 被告:**,男,1976年8月8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巴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努尔加娜提,新疆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0年8月26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巴河县。 原告哈巴河县加依勒玛乡团结砖厂与被告布尔津县湖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湖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5日立案。原告哈巴河县加依勒玛乡团结砖厂于2023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哈巴河县加依勒玛乡团结砖厂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哈巴河县加依勒玛乡团结砖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1,697.00元,减半收取计848.50元,由原告哈巴河县加依勒玛乡团结砖厂负担。 审判员 魏  若  雯 二〇二三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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