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81民初13227号
原告:青岛安立达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胶州市胶北街道办事处北外环路西段(中铁联集青岛集装箱中心站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096714832E。
法定代表人:**淑,职务:总经理
被告:新疆***创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河北路以南、重庆路以***·翡翠城银座A1号楼1911、1912、1913、1914、19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002MA77604041。
法定代表人:***。
原告青岛安立达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创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日立案。原告青岛安立达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安立达金属结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安立达金属结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518元,因原告在法庭调查结束前变更诉讼请求,按照变更后的诉讼请求数额减半收取25元,剩余9493元退还原告青岛安立达金属结构有限公司。
审判员 **韬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刘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