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华晟伟创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青岛安立达金属结构有限公司、新疆某某创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81民初13227号 原告:青岛安立达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胶州市胶北街道办事处北外环路西段(中铁联集青岛集装箱中心站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096714832E。 法定代表人:**淑,职务:总经理 被告:新疆***创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河北路以南、重庆路以***·翡翠城银座A1号楼1911、1912、1913、1914、19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002MA77604041。 法定代表人:***。 原告青岛安立达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创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日立案。原告青岛安立达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安立达金属结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安立达金属结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518元,因原告在法庭调查结束前变更诉讼请求,按照变更后的诉讼请求数额减半收取25元,剩余9493元退还原告青岛安立达金属结构有限公司。 审判员  **韬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刘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