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102民初2232号
原告:***,男,东乡族,1960年5月2日出生,住址兰州市城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创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河北路以南、重庆路以***·翡翠城银座A1号楼1911、1912、1913。
被告:**,男,汉族,1981年6月4日出生,住址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新疆***创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新疆***创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基于自己的意愿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新疆***创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张 峻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