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华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新疆华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广东中星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新0103民初8654号
原告:新疆华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五一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伯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中星电子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478/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华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中星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疆华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华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348.0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新疆华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