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新0103民初2277号
原告:新疆华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五一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伯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中科鼎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南一道009号中科研发园3号楼裙楼3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新疆华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中科鼎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原告新疆华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6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将诉讼标的变更为10000元后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华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华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预付),由原告新疆华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