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华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新疆华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新疆创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新0103执118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华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五一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包永星,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林,男,1972年10月21日出生,公司副总经理,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新民路78号。
被执行人:新疆创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和田二街2号宏图大厦二十层1201室。
法定代表人:周峰,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执行新疆华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蒲雨恩、新疆新联塑商贸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308115元。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2019年12月15日前被执行人一次性付清全部案款,之前评估拍卖的新疆创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位于水磨沟区南湖东路北二巷66号龙润锦城住宅A栋5层4单元商业房产,由新疆创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自行处理。申请执行人新疆华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新0103执118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邓 杰
审判员 依明江
审判员 魏 震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朱正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