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0104民初2758号
原告:新疆华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五一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新疆华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伯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明星,新疆伯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科特空调净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书院西街1#-33#10楼5号。
法定代表人:***,四川科特空调净化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疆华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科特空调净化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追加天康**物股份有限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现原告新疆华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华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以实际履行完毕”为由,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华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844元,由原告新疆华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陶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