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0105执54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苏珂珂,男,汉族,1990年2月8日出生,新疆乌鲁木齐市。
被执行人:新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苏珂珂于2021年3月2日依据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新0105民初5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即申请执行人苏珂珂与被执行人新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向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额113762.6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1606.44元。在执行过程中:
1、2021年3月2日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执行裁定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我院在2021年3月3日、3月17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信息,被执行人新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拥有银行账户2个,均为微小金额故未处置,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网上冻结;
3、我院在2021年3月4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执行人的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新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没有登记注册的车辆信息;
4、本院于2021年3月4日通过传统查控方式前往乌鲁木齐市房屋产权交易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新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没有登记注册的房产信息;
5、我院在2021年3月3日、3月17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执行人名下的互联网银行信息,被执行人新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在财付通、支付宝开设账户信息;
6、我院分别在2021年3月3日、3月17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执行人名下的证券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均未注册股票账户;
7、本院已于2021年3月23日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8、申请人提供的被执行人住所地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不申请法院走访。
本次执行到位案款0元。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于2021年3月23日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表示知晓,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对本院执行工作无异议。
综上所述,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马 生 明
审 判 员 ***·牙生
审 判 员 邵 振 录
二 O 二 一 年 三 月 二 十 三 日
书 记 员 雷 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