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金三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新疆云尚佳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新疆金三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民终12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西虹东路惠源市场142号3-214室。

法定代表人:王帅霖,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河,男,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西虹东路9号。

法定代表人:黄文乐,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新疆新铁客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纬三路163号2号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李鸣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新疆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疆***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新疆新铁客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2020)新0105民初33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新疆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0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新疆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疆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871.33元,减半收取3,435.67元,由上诉人新疆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剩余案件受理费3,435.66元由本院退还上诉人新疆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蒋 欣

审  判  员   黄淑梅

审  判  员   王朋坤

二 〇 二 一 年 三 月 三 十 日

书  记  员   罗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