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金三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新疆金三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新疆云尚佳豪广告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0105财保141号

申请人:新疆***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磨沟区。

法定代表人:黄文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清泉,水磨沟区金铭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申请人:新疆云***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法定代表人:王帅霖,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新疆***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新疆云***广告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1023697.8元的财产进行保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出具了保单号为:PZPP20650×××的保单保函,作为申请人新疆***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前保全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疆***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保全申请及提供的保全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疆云***广告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西虹东路支行,账号:×××银行账户中价值1023697.8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陈 新

二 〇 二 〇 年 六 月 十 六 日

书  记  员   王占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