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0105财保141号
申请人:新疆***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磨沟区。
法定代表人:黄文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清泉,水磨沟区金铭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申请人:新疆云***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法定代表人:王帅霖,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新疆***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新疆云***广告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1023697.8元的财产进行保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出具了保单号为:PZPP20650×××的保单保函,作为申请人新疆***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前保全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疆***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保全申请及提供的保全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疆云***广告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西虹东路支行,账号:×××银行账户中价值1023697.8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陈 新
二 〇 二 〇 年 六 月 十 六 日
书 记 员 王占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