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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某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某某亚生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05民初10080号
原告:新疆***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5761133895M,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西虹东路9号。
法定代表人:黄文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亚生,年龄不详,女,维吾尔族,新疆嘉罕巴格餐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嘉罕巴格美食城法定代表人,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原告新疆***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亚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0日立案后,原告新疆***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新疆***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古丽加娜提·玉素甫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艾孜买提·阿合买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