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05民初9465号
原告:新疆***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西虹东路9号。
法定代表人:黄文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69年8月1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
原告新疆***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8日立案。原告新疆***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新疆***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张 洁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