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3125民初5611号
原告:莎车县老林金刚板批发部,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县信诚建材城D区103号。
经营者:林东岭,男,196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该批发部经营者,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县信诚建材城D区103号。
被告:***,男,196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县。
被告:新疆巨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县信诚国际物流港钢材城4栋3层301商铺。
法定代表人:王博,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平,莎车县瑞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莎车县老林金刚板批发部与被告***、新疆巨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6日立案。原告莎车县老林金刚板批发部于2022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莎车县老林金刚板批发部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莎车县老林金刚板批发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1209.95元,由莎车县老林金刚板批发部负担。
审判员 何 晚 露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阿尔祖古丽·热夏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