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若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新2824执保236号
申请保全人:巴州中大红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若羌县。
法定代表人:吕述军。
被保全人:新疆凯事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沙湾县奎屯路梧桐丽景**楼**。
法定代表人:王凯。
本院在执行巴州中大红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新疆凯事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保全人巴州中大红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请求人民法院对被保全人新疆凯事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账户存款502,450元予以保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新疆凯事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账户存款502,450元,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 行 员 赵江丽
二 〇 二 〇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一 日
书 记 员 时鹏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