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若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2824财保137号
申请人:巴州中大红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巴州若羌县团结路楼兰玉都**。
法定代表人:吕述军。
被申请人:新疆凯事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新疆塔城地区沙湾县奎屯路梧桐丽景**楼**div>
法定代表人:王凯。
申请人巴州中大红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新疆凯事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502,450元进行冻结。申请人巴州中大红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疆凯事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502,450元,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3,032.25元,由申请人巴州中大红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杨 春 燕
二 〇 二 〇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日
书 记 员 努日曼古丽·麦麦提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