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满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新疆满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兵9001民初7198号
原告:***,男,1986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石河子市。
被告:新疆满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哈密市伊州区天山北路丽园小区110号-4-42(301)。
法定代表人:付文敏,总经理。
被告:王越,男,197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其余信息不详。
被告:张松涛,男,汉族,其余信息不详。
被告:新疆西部合盛硅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石河子开发区北四东路37号1号。
法定代表人:罗立国,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新疆满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王越、被告张松涛、被告新疆西部合盛硅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3元(原告已预交),经本院批准后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王洪勇
人民陪审员  路桂霞
人民陪审员  汤燕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班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