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燃气集团有限公司

新疆燃气集团有限公司、新疆亿和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7101民初619号
原告:新疆燃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东路北巷120号。
法定代表人:李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劲雄,该公司员工。
被告:新疆亿和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民主路42号世纪大厦15楼1508室。
法定代表人:赵士瑞,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燃气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新疆亿和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4月20日立案。原告新疆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新疆燃气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靳  朝  帆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赵海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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