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0103民初209号
原告:克拉玛依普特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克拉玛依市碧水花苑14-2号。
法定代表人:王献昉,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山区利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湾**,女,197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被告:新疆燃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沙区克拉***街北巷12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9年3月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务部经理,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克拉玛依普特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新疆燃气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1月9日立案。原告克拉玛依普特龙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克拉玛依普特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