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燃气集团有限公司

新疆燃气集团有限公司、新疆绿盛徕绿色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04执3661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燃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克拉***街北巷12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务。 被执行人:新疆绿盛徕绿色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安宁渠村4-14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新疆燃气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绿盛徕绿色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新0104民初21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7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52,860.00元,已执行标的为0元,未执行标的为252,86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2年7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并进行财产报告。 2.本院分别于2022年7月1日、2022年7月4日、2022年8月13日、2022年9月9日、2022年10月4日、2022年10月28日、2023年1月13日、2023年2月15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发起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极少量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证券信息。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 3.根据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新疆绿盛徕绿色食品有限公司名下车辆信息×××号汽车,×××号汽车、×××号汽车,本院于2022年8月4日予以查封车辆所有权手续,系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两年,因车辆未实际控制,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应当于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书面申请续封,逾期未申请造成查封到期自动解除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4.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在乌鲁木齐市、十二师不动产登记中心,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信息。 5.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3年1月13日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予以发布。 6.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与被执行人联系,被执行人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 对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其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新疆绿盛徕绿色食品有限公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