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燃气集团有限公司

新疆燃气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天盾安防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02民初10982号 原告:新疆燃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克拉***街北巷120号。 法定代表人:**,新疆燃气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新疆燃气集团有限公司法务经理。 被告:新疆天盾安防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青年路278号。 法定代表人:***,新疆天盾安防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衡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衡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疆燃气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天盾安防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5日立案。在本院依法通知原告新疆燃气集团有限公司交纳诉讼费用后,原告新疆燃气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明确表示不交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新疆燃气集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