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瑞通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瑞通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陈小飞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裕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新4225执137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瑞通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毅,男,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陈小飞,男,198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裕民县。
申请执行人新疆瑞通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陈小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裕民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2日作出(2018)新4225民初563号民事判决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新疆瑞通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3日向裕民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新疆瑞通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3日书面向我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
终结(2019)新4225执13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中 秋
审判员 赛热哈力
审判员 武 艺 勇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权  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