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盛鑫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盛鑫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叶城县乔戈里冰川实业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叶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新3126财保9号
申请人:新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叶城县建业小区13栋1单元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126MA776GB61T。
法定代表人:孙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海艳,女,汉族,1986年3月19日出生,该公司出纳,现住新疆叶城县。
被申请人:叶城县乔戈里冰川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叶城县乌夏巴什镇5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126099183467K。
法定代表人:黄小珊,女,汉族,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新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叶城县乔戈里冰川实业有限公司加工厂房、土地、设备相等值50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新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为:12333123900800654542保单保函及诉讼保全责任保险单(保险自2019年10月15日至2020年10月14日止)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使本案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叶城县乔戈里冰川实业有限公司价值50000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新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金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秦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