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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新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31民终23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2年5月30日出生,瑶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索喀库勒贝希路**小区**楼****。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振亚,湖南湘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叶城县建业小区******。
法定代表人:孙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吉祥,新疆京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新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叶城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叶城县人民法院)(2020)新3126民初3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2021年3月4日,原审原告***以本案原审起诉的诉求为要求***公司支付其垫付的工程款错误为由,向本院提交撤回起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审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叶城县人民法院(2020)新3126民初347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5993.64元,减半收取12996.82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3200.75元,减半收取11600.38元,由***负担。本院退给***11600.37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胥 英
审 判 员 麦麦提吐尔逊?阿布拉
审 判 员买买提江?吐尔孙
二 〇 二 一 年 三月 五日
书记 员刘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