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盛鑫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太不当得利纠纷民事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民再6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新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叶城县工业园区纬三路南侧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京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太,男,1979年9月29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再审申请人新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太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22)新31民终1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3年2月28日作出(2022)新民申2406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新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撤回起诉申请书》,自愿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新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一审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新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22)新31民终166号民事判决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叶城县人民法院(2021)新3126民初1827号民事判决。 一审案件受理费23,214.62元,减半收取11,607.31元,由新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3,214.62元,由新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   雅   文 审 判 员 海拉提 · 吾甫尔 审 判 员 **比亚·***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赵   洪   信 书 记 员 岳      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