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民申240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新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叶城县工业园区纬三路南侧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京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太,男,1979年9月29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再审申请人新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太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22)新31民终1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新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 雅 文
审 判 员 海拉提 · 吾甫尔
审 判 员 **比亚·***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赵 洪 信
书 记 员 岳 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