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盛鑫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叶城县汇丰实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叶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3126执516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叶城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叶城县汇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叶城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68年2月29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县。 申请执行人新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叶城县汇丰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新3126民初29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叶城县汇丰实业有限公司、***未在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新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7622465元,未执行到位。 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叶城县汇丰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税务、保险、证券、不动产、车辆、银行存款、网络资金、工商注册登记信息等进行查控,未查控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对被执行人叶城县汇丰实业有限公司进行调查,发现该公司年报信息公示日期至2021年1月22日,也一直未经营生产。根据申请执行人新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信息,本院依法委托莎车县人民法院、泽普县人民法院、喀什市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调查,查控到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XX市克孜都维路86号4段2号商铺,房产面积137.81平方米,并委托XXX人民法院对该商铺轮候查封。现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叶城县汇丰实业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2年8月23日依申请执行人新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将被执行人叶城县汇丰实业有限公司、***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布限制消费令。 本院积极采取了法律赋予的调查手段,穷尽了对被执行人叶城县汇丰实业有限公司、***财产状况的相关调查及处置,被执行人叶城县汇丰实业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新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经查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3126民初29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新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具备恢复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且申请执行的期限不受时效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艾尼瓦尔  ·**提 审判员 刘        波 审判员 阿布都卡地尔·买买提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于    晓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