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腾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新疆腾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4301民初1259号 原告:***,男,1971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     被告:***,男,1991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新疆腾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职员,住址不详。     被告:新疆腾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301MA7789YT8D,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新疆腾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45.00元,减半收取计122.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