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4301民初1259号
原告:***,男,1971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
被告:***,男,1991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新疆腾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职员,住址不详。
被告:新疆腾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301MA7789YT8D,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新疆腾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45.00元,减半收取计122.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