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

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山东省日照市电信分公司、山东创华轮胎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1121执737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山东省日照市电信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创华轮胎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山东省日照市电信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创华轮胎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自愿达成和解协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鲁1121执737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范 军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