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

日照海曲高级中学、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1民终16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日照海曲高级中学,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南湖镇小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75593。 法定代表人:***,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静(日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静(日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住所地日照市高新7路1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49875159B。 主要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锐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省日照实验高级中学,住所地日照市济南路166号,组织机构代码F5107402-5。 法定代表人:郑强,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学校纪检组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日照市东港区教育局,住所地日照市莒州路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102004225880J。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日照海曲高级中学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山东省日照实验高级中学、日照市东港区教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18)鲁1102民初4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第一,一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条的规定,认定分立后的日照海曲高级中学对涉案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日照海曲高级中学已享有涉案合同债权,故对涉案合同的债务应承担连带责任。因连带责任系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全部或部分承担,并能因此引起其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故连带责任的责任人应为两人或两人以上,一审认定日照海曲高级中学应承担连带责任,其作出的由日照海曲高级中学承担支付工程款责任的判决内容与上述认定不符。 第二,本案系日照海曲高级中学、山东省日照实验高级中学由日照市东港区教育局划归日照市教育局管理后产生的工程款欠款纠纷。上诉人日照海曲高级中学主张,2016年6月,日照市人民政府召开实验高中债务分担会议,时任市政府副秘书长高岩同志传达了市政府《关于实验高中债务分担问题的意见》,明确了实验高中的债务分担问题。上诉人针对上述主张,于一审中提交《关于实验高中债务分担问题的意见》。建议一审法院结合本案相关证据,进一步查清涉案工程款的付款主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18)鲁1102民初40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日照海曲高级中学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09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 红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