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洛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新3224执546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1年6月15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工商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万源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5年10月4日出生,个体工商户,现住洛浦县。
被执行人:新疆天和恒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224MA77RAHWOG
法定代表人:**职务:公司经理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与新疆天和恒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9)新3224民初415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时间2020年7月1日,申请执行标的188460元,经本院执行,该案已执行到位188460元。(2019)新3224民初41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依据所确定的给付义务责任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该案已结。
特此通知。
洛浦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