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利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122民初3421号 原告:***,女,汉族,1980年12月20日出生,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汉南区。 原告:***,男,汉族,1982年2月8日出生,湖北省红安县人,住红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德来颂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特别代理。 被告:武汉市利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武汉市新洲区旧街政府大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7717967411G。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特别代理。 原告***、***诉被告武汉市利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384元,减半收取8192元,由***、***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熊      红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