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利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创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市利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鄂01民终772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湖北**创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武湖农场汉施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皋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皋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武汉市利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旧街街政府大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重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重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湖北**创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武汉市利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2020)鄂0117民初5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支持我方一审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1、一审查明事实错误,利源公司所提油漆不属于保修范围。2、一审法院程序错误,在未缴纳反诉费用的情况下,直接合并审理,未给予答辩和举证期。3、利源公司提交的鉴定报告系单方委托,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武汉地铁集团对涉案工程设计亦要求前十年内每两年需对涂层进行维修,而且油漆涂层使用两年出现损耗、脱落亦属是正常现象,并不能以此认定工程存在质量问题。 利源公司答辩称,1、关于保修范围,上诉人所称我方所提油漆不属于保修范围,其理由是质量保修书中没有油漆保修内容,该质量保证书规定了保修范围,应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等,所有主体结构包括钢混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和钢结构。本案上诉人所承接的工程为钢结构工程,该工程显然属于该质量保修书的保修范围,另外根据附件2及单价确认表2,油漆防腐涂层是本案钢结构工程的重要内容,设计使用年限为十年,理所当然在保修范围内。因此上诉人提出的关于油漆涂层不属于保修范围的主张不能成立。2、关于一审反诉程序,一审中原审被告当庭提出反诉,因本诉与反诉之间存在牵连关系,一审法院确定合并审理,并要求一审被告庭后七日内缴纳诉讼费,我方在庭后七日内按期缴纳了诉讼费。原审原告当庭就反诉进行了答辩,应视为其放弃了十五日答辩期的权利。因此我方认为一审反诉程序并无不当。上诉人对此提出异议无法律依据。3、关于检测报告证据采信问题,上诉人诉称该检测报告系我方单方委托的结果,以此认为该证据不能作为定案根据,一审中原审原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对其证明内容和结论无证据反驳,处分了对该证据的其他质证权利,本案中委托法定机构对油漆涂层进行检测是必要的,该检测报告真实反映了油漆涂层存在的问题,一是涂层前清理工序不到位,二是涂漆厚度不达标,直接导致了油漆脱落,该检测报告数据详实、有理有据,值得采信。综上,请求依法驳回上诉人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判令利源公司向**公司支付工程质保金257793.80元;二、判令利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该利息以257793.8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的标准,从2019年12月28日起计算至工程款全部付清之日止);三、判令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利源公司承担。 利源公司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一、判令**公司承担涉案工程的维修费216815元(含检查费10000元);二、判令反诉诉讼费由**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2017年3月20日,**公司与利源公司签订了《钢结构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武汉市轨道交通阳逻线(21号线)钢结构工程第二标段(**站);工程地点为湖北省武汉市汉施公路中段;承包范围为根据甲方提供并经甲方代表签字确认的该工程设计图纸内所有钢结构的加工制作及安装工作。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程竣工后,经政府相关部门验收合格,且武汉市利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业主方办理竣工结算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付至结算总价的95%;余款5%的质保金,质保期满5个工作日内,由利源公司一次性无息支付给**公司。质保期限及质保期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受该工程所涉及利源公司总包合同相关条款的约束。质量标准符合国家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设计图纸要求标准和甲方总包合同中条款。 一审法院另查明,利源公司与武汉地铁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武汉市轨道交通阳逻线(21号线)工程钢结构工程第二标段承包合同》约定,质量保修期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但本工程中涉及焊接接头的工程内容其保修期限为2年,钢结构防腐保护层设计使用年限为10年。设计图纸条款规定钢结构工程包含防腐及防火涂装设计、防火涂料其性能及施工质量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要求,所用底漆、封闭漆、面漆等成分符合规范要求。该工程项目于2017年12月4日竣工验收并交接给甲方,甲方予以签字接受,并于2017年12月28日开始投入使用。后双方对工程款进行了结算,截止2019年1月30日,双方确认工程款总价为5155876元,利源公司支付了全部工程款,但工程质保金257793.80元依约未付。因工程质量缺陷,利源公司于2019年4月20日、2019年4月25日以涉案工程项目出现质量缺陷为由向**公司发送维修通知单,要求予以维修,但**公司未予维修。2019年5月,湖北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对涉案工程项目出现的质量缺陷出具了《检测报告》,检验结论为该工程防腐、防火涂层厚度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设计标准,钢结构的油漆防腐涂层出现脱落、生锈现象,其中检测费为10000元。因**公司未进行维修,2019年5月7日、2020年1月13日,利源公司与***泉钢结构有限公司针对涉案工程项目签订了两份《钢结构维修合同》,针对检验不合格的钢结构焊缝进行补焊,生锈部位进行除锈、打磨并涂刷底漆及中间漆,***泉钢结构有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维修义务,利源公司为此共支付维修费216815元(含检查费10000元)。因双方为质保金的支付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公司诉来一审法院,要求利源公司支付质保金257793.80元;利源公司反诉要求**公司支付因质量不合格产生的维修费用(含检查费10000元)216815元。 一审法院认为,**公司与利源公司签订《钢结构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内容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义务。《钢结构工程专业分包合同》中的约定“工程竣工后,经政府相关部门验收合格,且利源公司与业主方办理竣工结算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付至结算总价的95%;余款5%的质保金,质保期满5个工作日内,质保期满后利源公司一次性无息支付给**公司。质保期限及质保期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受该工程所涉及利源公司总包合同相关条款的约束;质量标准符合国家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设计图纸要求标准和甲方总包合同中条款。”和《武汉市轨道交通阳逻线(21号线)工程钢结构工程第二标段承包合同》中的约定“质量保修期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但本工程中涉及焊接接头的工程内容其保修期限为2年,钢结构防腐保护层设计使用年限为10年;设计图纸条款规定钢结构工程包含防腐及防火涂装设计、防火涂料其性能及施工质量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要求,所用底漆、封闭漆、面漆等成分符合规范要求”。2017年12月4日,该工程竣工验收并进行了移交,2018年1月10日,利源公司在**公司提交的工程竣工验收证明及工程竣工移交书上签字核实,结合2017年12月4日武汉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一审法院认定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的日期为2017年12月4日。 关于双方争议的工程质量是否合格、是否保修、是否支付质保金的问题。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约定签订的合同受总合同条款的约束,总合同《武汉市轨道交通阳逻线(21号线)工程钢结构工程第二标段承包合同》对质量保修期约定为2年,钢结构防腐保护层设计使用年限为10年,对工程质量及工程总量约定为“设计图纸条款规定钢结构工程包含防腐及防火涂装设计、防火涂料其性能及施工质量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要求,所用底漆、封闭漆、面漆等成分符合规范要求”,结合设计图纸的情况说明,该工程总量及质量包含钢结构的防腐及防火涂层,且**公司提交的证据二及利源公司提交的证据一在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及说明中均包含镀锌费、油漆费等项目,故**公司辩称工程总量不包含防火漆、氟碳漆,不承担维修费用的辩称意见一审法院不予采信;该工程虽然经过了竣工验收,但在保修期2年期限内,钢结构防腐保护层设计使用年限10年内,发生质量缺陷,经湖北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对涉案工程项目出现的质量缺陷进行了检验,检验结论为该工程防腐、防火涂层厚度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设计标准,钢结构的油漆防腐涂层出现脱落、生锈现象,其中检测费为10000元。故**公司应依约进行维修,在利源公司多次函告**公司依约维修但**公司未维修之情形下,利源公司将维修项目承包给第三人维修不违背法律规定,该维修所产生的费用应由**公司承担。因钢结构防腐保护层设计使用年限为10年,故利源公司在钢结构防腐保护层使用年限内要求**公司承担工程维修费用的反诉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利源公司依约应当支付的质保金为工程款的5%,即257793.80元,扣除**公司应当承担的保修期内的维修费用216815元,利源公司应当支付**公司的质保金为257793.80元-216815元﹦40978.80元。 关于利源公司是否承担逾期付款利息的问题。依据双方合同的约定,利源公司应在质保期满5个工作日内支付质保金,因该工程于2017年12月4日竣工验收,故质保期应从2017年12月5日开始计算,并在2019年12月10日之前支付;因利源公司未依约支付,由此给**公司带来了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但双方并未就逾期支付的工程款作出有关利息的约定,现**公司主张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利息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对此予以支持。一审法院认定逾期未支付的质保金产生的利息应自2019年12月10日起开始计算。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八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一、利源公司支付**公司工程质保金40978.8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该利息以质保金40978.80元为基数,以年利率6%为标准,自2019年12月10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167元,减半收取2584元,由利源公司负担400元,由**公司负担2184元。一审反诉受理费减半收取2262元,由利源公司负担。保全费1920元,由利源公司负担300元,由**公司负担1620元。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 经本院审查,2019年5月湖北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系对钢结构防腐涂层状况外观进行现状观察并对涂层厚度进行测量,并未提及防火涂层问题,亦未得出工程防火涂层厚度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设计标准的鉴定结论,一审该部分事实查明有误,其他事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二审另查明,双方合同附件一单价确认表中约定有防火漆单价500元,但在双方工程结算确认书中防火漆项目结算显示“0”,就此**公司主张其实际施工中并未包含防火漆工程。 本院认为,结合本案总包合同、工程设计图纸、分包合同及相应单价确认表的内容来看,**公司承接的案涉钢结构工程,油漆涂层理应属于该工程分项之一,***于保修范围之内,**公司在保修期内有维修义务。利源公司在多次函告但**公司未维修之情形下,将维修项目承包给第三人不违背法律规定,该维修费用理应由**公司承担。现**公司以其并未施工防火漆为由,主张不应承担利源公司支出的维修费用。但经审查,湖北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仅是针对油漆防腐涂层外观及厚度进行的观察测量,并未涉及防火漆缺陷检测,利源公司承包给第三人的油漆涂层维修亦未涉及防火漆项目,故一审法院认定**公司承担相关维修费用,并无不妥。 综上所述,**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167元,由上诉人湖北**创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李 文 审判员 *** 审判员 丰 伟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严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