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利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武汉市利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302民初477号 原告:***,男,198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江县。 被告:武汉市利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街政府大院。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武汉市利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处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张兴成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