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天健机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临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天健机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21民初7203号
申请人:湖南临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湖南省长沙县黄花镇大元路58号金鹏名都9栋8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1MA4T2AA45G。
法定代表人:袁成继,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偲威,湖南湘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慧湘,湖南湘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新疆天健机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龙河南路2008号十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9228695259R。
法定代表人:刘泉良。
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经营场所: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88号天健芙蓉盛世花园二期h栋20层、2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170512519。
负责人:李云焕,总经理。
申请人湖南临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新疆天健机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临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新疆天健机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13664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出具的保函(保单号:603021804602022000××××)为本次财产保全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南临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疆天健机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13664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庆文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谭艺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