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天健机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霍尔果斯市伟达机械租赁部、新疆天健机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尔果斯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4004执206号
申请执行人:霍尔果斯市伟达机械租赁部,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尔果斯市工业园区北京路2号104室。
经营者:和建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倩倩,新疆信禾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新疆天健机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龙河南路2008号十四层。
法定代表人:刘泉良,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学成,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霍尔果斯市伟达机械租赁部与被执行人新疆天健机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责令其收到执行通知后5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法律规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3日内向本院申报财产。被执行人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履行申报财产的义务,(2022)新4004民初15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履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自2022年6月20日至2022年8月25日,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3次,发现被执行人新疆天健机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在被执行人住所地,线下查询其工商登记、车辆、不动产信息等财产线索时,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通过调查、电话联系等形式对被执行人住所地周边进行调查了解,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未发现被执行人在证券机构有登记备案的证券。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法律文书已在中国执行公开网上公示。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依职权采取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等强制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继续执行已无必要,应当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对(2022)新4004执20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再次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任   利   军
审判员 吕       婷
审判员 孙   振   超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麦迪娜古丽依拉依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