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2324执保748号
申请保全人:新疆威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法定代表人:盖有兵,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程,系新疆新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新疆天健机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法定代表人:刘勇,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刘勇,男,1973年11月28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申请保全人新疆威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保全人新疆天健机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勇财产保全一案,请求冻结、查封被保全人名下等值于人民币390,000元的财产,本院作出的(2022)新2324财保456号民事裁定书已生效。经查,被保全人在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新疆自治区农村信用联社开设有账户,本院依法对被保全人账户存款在390,000元进行冻结。被保全人名下无不动产、房产、车辆登记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新疆天健机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新疆自治区农村信用联社银行存款账户(轮候冻结,实际冻结0.00元)银行存款39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仲玉新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金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