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2302执保719号
申请人:阜康市远盛达彩砖厂,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阜康市根成砂厂西侧。
经营者:何红,女,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阜康市根成砂厂西侧。
被申请人:新疆鑫宏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阜康市天山街新扶桑商住楼四区一段222幢四层。
法定代表人:雷志宏,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阜康市远盛达彩砖厂于2022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新疆鑫宏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价值178,880元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阜康市远盛达彩砖厂向我院提供的财产线索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回族自治分行账号×××,申请人阜康市远盛达彩砖厂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保单号:1285219192022001029)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阜康市远盛达彩砖厂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疆鑫宏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回族自治分行账号×××内178,880元存款,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414元,由申请人阜康市远盛达彩砖厂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长 杨金祥
审 判 员 翟光辉
审 判 员 王 景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 彬
书 记 员 黄天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