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亚欧建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亚欧建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什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新2927执85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亚欧建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英阿瓦提路北侧朝阳街东侧朝阳佳苑小区1号商业楼7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出生日期:1991年3月8日,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实验林场片区。 本院立案执行新疆亚欧建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作出的(2021)新2927民初6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人新疆亚欧建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11月14日立案,执行标的57231.34元。执行过程中,2024年2月7日执行人***自动履行10000.00元,申请执行人新疆亚欧建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剩余47231.34元被执行人***于2024年10月30日前全部还清。本案执行费758.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申请执行人新疆亚欧建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20日向本院提交申请撤回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新疆亚欧建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提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并同意终结执行,故本案应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执行人新疆亚欧建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终结本院(2021)新2927民初6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次执行申请撤回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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