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众力源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众力源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滨湖镇迎丰村村民委员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2301执394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众力源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张亦锋,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伟,男,1980年10月10日出生,系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滨湖镇迎丰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卢德,系村民委员会主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疆众力源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滨湖镇迎丰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昌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2301民特1009号民事裁定书,于2022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50,000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50,000元(不含申请执行费及逾期付款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新疆众力源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滨湖镇迎丰村村民委员会进行协商,约定由双方自行履行,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新2301执3945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对原法律文书的执行或就执行和解协议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丁晓娟
审 判 员 刘玉超
审 判 员 秦 明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许小雪
书 记 员 刘政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