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海外城市建设有限公司、福海创流宝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4323执873号
申请人:中海外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市花路19号港安大厦东座4D-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新疆百丰恒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福海创流宝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西城区集资建房2号地5号楼2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中海外城市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福海创流宝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福海创流宝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福海创流宝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对被执行人福海创流宝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福海县阿尔达乡福海县工业园区经四路以东,纬四路以北、经五路以西的工业用地21亩,地上在建工程(1号宿舍楼、2号宿舍楼、食堂)进行了评估拍卖,二拍流拍后流拍价10585655元,申请执行人中海外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同意用被执行人福海创流宝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福海县阿尔达乡福海县工业园区经四路以东,纬四路以北、经五路以西的工业用地21亩,地上在建工程(1号宿舍楼、2号宿舍楼、食堂)以物抵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福海创流宝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福海县阿尔达乡福海县工业园区经四路以东,纬四路以北、经五路以西的工业用地21亩,地上在建工程(1号宿舍楼、2号宿舍楼、食堂)以二拍流拍价10585655元,交付申请人中海外城市建设有限公司抵偿所欠债务。申请人中海外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在十日内退还被执行人福海创流宝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19435元。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人中海外城市建设有限公司时起转移。
二、申请人中海外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项仅适用于需办理过户手续的财产)
审判长 张 艺 钟
审判员 哈 力 木 江 马 木 提
审判员 阿 尔 达 克 木 沙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巴提阿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