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24民初1822号
原告:四川易安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成都市郫都区成都现代工业港北片区港大路739号。
法定代表人:舒东,职务:总经理。
被告:重庆华洋宁宝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重庆市渝北区龙溪镇花卉园东路28号。
法定代表人:周流。
原告四川易安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华洋宁宝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立案后,原告四川易安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四川易安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易安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四川易安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张毅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