馆陶县思拓钻井工程有限公司

馆陶县思拓钻井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大地高科煤层气工程技术研究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0404民初910号
原告:馆陶县思拓钻井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馆陶县馆陶镇陶山村(北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33069413794E。
法定代表人:霍勤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胜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大地高科煤层气工程技术研究院,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玉泉路59号3号楼13层1301-1303室。组织机构代码证:56366600-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才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馆陶县思拓钻井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大地高科煤层气工程技术研究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在2015年1月23日签订《谢一矿-960水平运输石门地面钻井辅助消突工程掏煤项目分包合同》(下称:分包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组织施工,保质保量完成了《分包合同》确定的合同义务,被告淮南项目部2016年1月11日出具的《施工证明》证实了原告的全部工作量。2016年4月21日被告出具了《开票证明》证实:该工程结算金额人民币壹佰柒拾肆万陆千捌佰捌拾贰元整。原告施工完毕后,多次找到被告讨要工程款,被告分别在2015年2月3日付20万元、2015年6月4日付20万元、2016年1月29日付10万元同日付20万元承兑汇票、2016年2月3日付15万元、2016年6月1日付5万元共六次支付原告工程款90万元;截至原告起诉时仍欠工程款874350元。催要未果,原告诉至我院,要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分包工程款874350元及利息;2.被告违约逾期付款给原告造成的损失25000元(损失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3.本案的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负担。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馆陶县思拓钻井工程有限公司诉北京大地高科煤层气工程技术研究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第八条约定: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应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同甲方即本案被告北京大地高科煤层气工程技术研究院住所地为北京市石景山区,为此,被告认为本案应当移送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同时,原告对于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无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之间关于管辖的约定合法有效,加之本案被告住所地确系北京市石景山区,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陶循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