馆陶县思拓钻井工程有限公司

馆陶县思拓钻井工程有限公司、衡水盛源热力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81民初2907号之一
原告:馆陶县思拓钻井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馆陶县馆陶镇陶山街(北侧)。
法定代表人:霍勤女,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峰,河北青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许峰,男,1979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馆陶县,系原告公司职工。
被告:衡水盛源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开发区北方工业基地安辛庄村。
法定代表人:申宝刚,执行董事。
被告:申宝刚,男,196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
原告馆陶县思拓钻井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衡水盛源热力有限公司、申宝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原告馆陶县思拓钻井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馆陶县思拓钻井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馆陶县思拓钻井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20元,保全费1720元,由原告馆陶县思拓钻井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炳升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史国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