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481执保543号之一
申请保全人:馆陶县思拓钻井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馆陶县法定代表人:霍勤女,经理。
被保全人:衡水盛源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
法定代表人:申宝刚,执行董事。
被保全人:申宝刚,男,1968年2月11日出生,住河北省衡水市
申请保全人馆陶县思拓钻井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衡水盛源热力有限公司、申宝刚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1)鲁1481民初290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或冻结被保全人衡水盛源热力有限公司、申宝刚24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并进行网络查控。依据该民事裁定书现依法进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申宝刚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大庆路支行账号6228××××0713存款24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自2021年08月24日起至2022年08月24日止。
需要续行冻结的,申请保全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郝志华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建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