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广州海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广东粤新海工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2071民初4953号
原告:广州海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780Y。
法定代表人:李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权,广东永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漩,广东永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粤新海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翠亨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A。
法定代表人:谭某1。
原告广州海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粤新海工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4日立案。原告广州海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海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海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66元,减半收取1283元(原告已预交2566元),由原告广州海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陆招胜
人民陪审员  郭绮文
人民陪审员  吴妙玲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梦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