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澳大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邯郸市澳大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邯郸市德达凯宾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邯郸市澳大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邯郸市德达凯宾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1-02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丛民初字第1032号
原告邯郸市澳大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县东环北路133号江泉大厦16层160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邯郸市德达凯宾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丛台路118号新春购物广场三至五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邯郸市澳大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邯郸市德达凯宾酒店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邯郸市澳大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邯郸市澳大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邯郸市澳大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4元,减半收取1452元,由原告邯郸市澳大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