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鄂0804民初304号原告荆门市阳坤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衡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湖北衡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荆门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804民初304号
原告:荆门市阳坤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高新区兴隆大道28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刘捍东、***,湖北京中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衡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伍家岗区中南路39号J商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湖北衡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荆门分公司,住所地荆门高新区兴隆大道283号(阳坤工业园内南厂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
原告荆门市阳坤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衡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湖北衡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荆门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立案。原告荆门市阳坤工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荆门市阳坤工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荆门市阳坤工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944元,减半收取2972元,由原告荆门市阳坤工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孙 艳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邹亚彬
书 记 员 ***